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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

发布人:帛洲节能    发布时间:2024-04-09

  (四)没有法定依据,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;

  (五)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。

 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,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,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:

  (一)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、备案、监管、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;

  (二)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;

  (三)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,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;

  (四)在获取招标文件、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、技术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;

  (五)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。

 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,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:

  (一)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;

  (二)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、工程质量保证金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;

  (三)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;

  (四)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(保险);

  (五)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;

  (六)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。

第三章 审查机制

 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,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、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,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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